警方须采取行动对付涉嫌滋扰大马人权的暴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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槟州首席部长林冠英于2013年5月21日在乔治市光大发表声明:  

警方必须采取行动对付那些涉嫌滋扰大马人权,在声援释放学运领袖阿当阿迪和平烛光会上闹事的暴徒。

一群亲国阵支持者到理科大学外暴力干扰30人出席的烛光会,《当今大马》记者刘嘉铭和《南洋商报》记者黎添华也被袭击。

槟州政府谴责这批国阵支持者的暴力行为,记者们已向警方报案,可悲的是,在场的政治部警员并没采取任何行动对付暴徒。

我将致函槟州总警长拿督阿都拉欣,要求警方采取行动。

允许性侵未成年少女的强奸犯脱罪毫无道德,没有任何强奸犯可以被允许迎娶受害人来脱罪。

槟州政府感到震惊,国阵联邦政府和总检察长似乎纵容强奸未成年少女的犯人,让犯人迎娶受害人来逃脱强奸罪的控状。

昨天的沙巴州法定强奸案,因施暴者愿意与13岁的受害者结婚,控状或许被撤销一事,是不能被接受的,因为犯罪就是犯罪,必需严惩。

允许一名强奸犯在强奸受害人之后逍遥法外,允许强奸犯娶受害者而不受处分,不只是道义上离谱,更完全颠倒道德的是非。

这么一来,我们还能用什么来保障和保护未成年人及未成年少女,免于受强奸犯的侵害? 法定强奸案刑事条文的设立,是为了保护那些不知自己性行为所带来的后果的16岁以下的少女。如果男人可以借娶被他强奸的年轻受害人为妻而逃脱法定强奸罪名,那这项例外,会否在往后延伸至鼓励所有的强奸犯,借迎娶受害人过门而逃脱罪名?

允许强奸犯娶受害者,以逃脱他犯下滔天罪行所应受到的惩罚,是道德败坏的。此举是在惩罚受害者而不是施暴者。施暴者及强奸案受害者可以在往后结婚,因为这是他们的权力,但是没有人可以把这当成一个逃脱罪名的条款。

作为一个女儿的父母,我们关心未成年少女及未成年者被人占便宜。如果法律不能保护他们,我们要法治来做什么?我希望有关当局能因蒙羞而施压,采取行动对付所有的法定强奸案件,不管施暴者是否有与受者者结婚,罪案就是罪案。  

 

林冠英